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46-270)

2020-09-17 15:57:4409:56 23
声音简介
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暂时没有评论,下载喜马拉雅与主播互动
猜你喜欢
公冶長第五——論語章句集註

馬培路老師主講此篇皆論古今人物賢否得失,蓋格物窮理之一端也。

by:春耕园书院

所有权与正义:走向马克思政治哲学

日更5集,不定期爆更!订阅可以收到更新提醒哦~【内容简介】本书从正名或语言表述到法哲学的多视角考察,讲述了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在马克思眼中是什么样的,...

by:江苏人民出版社电子书

姑娘,你有权活得体面

【内容简介】一个女孩成长为女人的过程中,要面对多少人的眼光?逃开庇护,独自疾行于世间,已经是令人夸赞的勇敢,但如何去接纳这个不太完美的世界,却是生活的大命题。体...

by:三聲有幸_工作室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为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

by:改命的羊驼

第五章政治学原理

国际关系实用手册系列录音之政治学原理名词解释。

by:巨石强森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