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私人交谈转变为公共话语,通过平等的交谈和论辩取得最低限度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自主的学术空间和建立学术共同体,……通过开展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逐渐建立新的评判标准和评判机制,探求法学研究规范化与本土化的途径,寻找理论创新的可能。——梁治平《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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