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2015年8月1日,位于陕西省的甲公司与赵某就工作岗位、工资、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聘任赵某为其公司下属单位氰化厂的厂长。该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加入当地任何与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企业。2020年7月18日,赵某离开甲公司。甲公司需要按合同约定给赵某发放3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这30万元,赵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缴纳,应该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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