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 店堂告示中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内容,能拒绝吗?
【案情】
小张邀约了几个好朋友去餐厅吃饭,小李也来凑热闹,把朋友从澳大利亚带回来的上好葡萄酒带去,一帮朋友聊得很开心。但是,在结账的时候被服务员告知要按餐厅同款酒的价格加收25%开瓶费。这下,欢快的气氛被服务员突如其来的收费标准打散了。小李不服气,认为餐厅没有事先告知,特别是在帮忙开瓶时也未告知,所以要拒付。但服务员指着餐厅门后张贴的一张告示,说已经通过张贴的方式告知了。
【问题】能拒绝店堂告示中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内容吗?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格式条款”。下面就分析一下格式条款的法律要素: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事先拟好,反复使用,未经协商的条款。其积极意义在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而言,可以增进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但其弊端则是违背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合同条款、店堂告示、制式单据上印制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要求其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首先,需要提示和说明的条款应当是与格式条款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非全部格式条款。如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对于提示必须主动,而对于说明,主要指《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
对于提示的方式,可以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颜色、字体等特别标识。而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情形则包括:店堂告示的免责说明或者加重义务张贴在店堂中不引人注意的地方、文件夹内页或者消费者看不见、不注意的地方;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标识内容过多或者字体过小,无法让人识别阅读等等。
而说明义务则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做出解释,使对方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要完全知晓明了。
最后,不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因为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不是以前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或者无效。
在本案当中,餐厅并没有向消费者提示有加重消费付款条件的情形,因此,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25%的开瓶费。
【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冀蓓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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