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养老信息网
1、把服务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到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
目前,服务型居家养老服务,尚无具体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标准,也罕见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型居家养老企业,因而,实现专业公司承担的服务型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化,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统一思想,真正树立服务型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养老事业体系建设主体的理念。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同时编制阶段推进、区域布局的专项规划。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听取各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居家养老工作发展中的问题,保证服务型居家养老工作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不断进步。
2、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居家养老工作的落实
服务型居家养老产业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易产生职责交叉、业务交织等问题,因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不推诿,二不扯皮,积极主动抓好自身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力量,尽快起草服务型居家养老工作的各项政策,制订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和服务产品等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并吸收养老企业的代表参加,制订居家养老服务收费价格目录,起草居家养老的格式合同。前述的安全健康监测仪已有成熟的技术,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选择科技实力较强的电子企业,尽快研发、生产手表式安全健康监测仪、手表式通讯仪以及养老中心信息平台等居家养老监控调度设备。
抓好典型和试点工作。鼓励少数领导人有担当、经济有实力的企业率先投资成立规范的服务型居家养老公司,蹚出路子,打开局面,树立标杆。抽出力量,重点抓好少数社区的服务型居家养老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国内外资金进入本地区,让更多的服务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遍地开花。
3、充分发挥社区的监督作用
在服务型居家养老公司与受养老人这一对工作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受养老人是力量悬殊的弱势群体,因而,必须为服务型居家养老公司树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才能维护受养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公司健康发展。对养老公司的监督,应责无旁贷地落在社区居委会身上。社区居委会要当好本社区受养老人的利益代表,担负起维护受养老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居委会要把搞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为居委会的重要任务。设立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经常走访老年人,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及时提醒和监督居家养老公司改进工作,纠正错误。受养老人对养老公司的差评超过30%时,社区要向养老主管部门汇报,对该居家养老公司进行批评和处罚,并责成养老公司限期整改;差评超过50%时,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表受养老人更换养老公司。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出问题,处罚居家养老公司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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