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把西方法律概括为“形式法律”(formal law)、“形式化”(formality)或“形式主义法律”(formalism law)。他以这种概念来描述法律和法律思维的两个不同方面:(1)简单指“依一般规则或原则的统治”(2)法律的独立或自治。韦伯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其含义是:不承认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之间区别的法律秩序便是缺乏形式性的。中国法律就跑典型,它混淆了法律原则与伦理原则。中国法律传统可称为“非形式”(imformal)倾向,或者说是形式因素的极端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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