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第147条 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和直流传动。
第148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TAX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警系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源。
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149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交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六年检、二年检、年检、半年检、季检、月检。直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50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5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 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6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6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
序号
车轮踏面类型
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H(mm)
轮缘厚限度
(mm)
1
JM2、JM3
10
34~23
2
JM
12
33~23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 mm磨耗型踏面时,磨耗深度不超过10 mm。
第152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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