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缘起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必有利益对立的至少双方,抑或某种程度上某种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的至少双方,这是程序法理之基石,而妥善处理具有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双方之间的程序性权利及其及时有效行使,则是程序法的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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