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5日讯(记者 刘浏)2021年3月29日,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今日,这一案件作为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2020年7月,刘某某在微信上贩售一款叫做sola coffee的饮料,声称其有减肥功效,罗某某就在这时通过微信向其以每袋80元的价格购买了140袋(每袋25小包)加10小包。2020年8月份刘某某又开始贩售一款果蔬酵素压片糖果(sola candy)仍然是声称其有减肥功效,罗某某同样向其以每大盒7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购入34盒(每盒25小包)。经查这两款产品都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刘某某和罗某某均在明知的情况下,前者通过微信贩卖,后者更甚通过自己的某宝店铺等途径以最低228元/盒(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调查中发现,二人明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仍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二人行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查,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罗某某、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某按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额的十倍,即424080元赔偿损失,被告刘某某在3374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两名公开赔礼道歉。该笔赔偿金在判决后将转入专用账户,用于救济潜在的食品领域受损消费者。
校对 徐珩
编辑 : 潘政
实习编辑 陈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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