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损失,当事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的规定。
对于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当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
对于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诉前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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