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交下 "案件 “确有必要” 有关问题的规定。
注意:
1、 “上交下”的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解释虽然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但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可上诉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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