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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教师法》(6)
同学们大家好,欢迎来到17学堂,我是今天的讲师。我们今天继续讲《教师法》。
《教师法》的第六章涉及到教师的待遇问题,这里面《教师法》是跟教师息息相关的,义务教育法对于教师的工资规定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教师法》规定的是不低于或者高于,假如说小县城里面的公务员工资可能是三四千块钱,老师不低于可能就处于这样的一个标准,而国家的公务员可能要更高一些,假如说七八千,老师的平均工资也就被拉上去,而且会可能更高,《教师法》对老师会更好一些,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这是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
第27条就涉及到教师其他方面的待遇,一些补贴,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支教的,应当给予补贴。义务教育法当中,我们关于补贴也有说明,到艰苦贫困地区支教给予补助金,补贴和津贴有什么样的区别,其实在考试当中,分的不是很详细,津贴一般说教师从事的劳动,他是比较特殊的,比如说像一些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他干的活比正常学校的要多一些,就会有津贴,还有比如说像班主任津贴,班主任管的事情也很多,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或者说教龄长也会有津贴。而补贴主要是补贴教师的生活,不受物价水平的上涨的影响,而拉低生活水平,比如说猪肉又涨价,粮油又涨价,就给教师补贴一些生活上面的福利,这是教师其他方面的待遇。这两个地点注意一下,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说边远贫困地区支教,给予补贴,他也会出现经济落后的地区,经济落后的地区很多,但是在这里规定的就更加具体,少数民族一般有些地方的经济不是很发达,还有一些边远贫困地区,这是关于地点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教师法》的部分知识点。下节课我们继续讲《教师法》,17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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