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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
同学们大家好,欢迎来到17学堂,我是今天的讲师。我们今天继续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45条,说人民法院本身就是审判机关,而人民检察院一般就是监察机关,和法院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法院一般就是审判和判刑,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由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的少年法庭进行,对于他们的隐私进行保护。但考试主要是在后面的这一句,对于不满18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也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隐私。关于不公开是一个新的法条,原来的法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叫做一律不公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叫做一般不公开,一般来说,主要考的都是新法条,但是也会有例外,这里大家要看题干怎么问,如果题干当中只是说不满18周岁,就选不公开,如果题干当中是分年龄阶段出现,专门出现了14周岁到16周岁,或者16周岁到18周岁,考的就是原来的法条。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审判他们的时候,也不得披露姓名,住所,照片和资料,而头像都是打马赛克,名字就是用化名,张某,李某等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48条还是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管是少年犯,还是送到工读学校出来未成年人,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只要洗心革面,改正好了,放出来之后,同样还是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这是法条上的相关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49条是凡是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为什么要训诫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长大,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前面在未保法给大家讲到过,如果是父母不履行职责,情况比较轻微,是由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如果父母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就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如果好言相劝,屡教不改,就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这是我们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大家重点来记,总结一下,首先就是关于旷课夜不归宿,父母要及时取得联系,找不到要及时报案;还有收留未成年人的家长,一定要及时跟监护人取得联系,还有就是家长和监护人要履行一些法律职责,如果履行不好,没有尽到义务,我们说不同主体予以训诫,或者说撤销他们监护人的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知识点。下节课我们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7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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