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年前的今天,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订。中国外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
条约的基本内容为: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以和平手段解决相互间的一切争端;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势力;为进一步地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条约的核心是反对霸权主义,这是国际条约的一项创举。
10月22日至29日,邓小平访问日本。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家领导人首次访问日本。邓小平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他对条约高度评价,他说,条约 “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自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批准书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一年不宣布终止继续生效。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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