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前的今天,198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恢复军衔制。
1980年3月12日,为了利于军队的管理和指挥,时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要恢复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提出“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不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和大尉。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后来的授衔中一级上将实际未授予。
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委在北京授予17名军官上将军衔。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全军更换新的制式军装。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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