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30日刚刚入职。入职后不久,小王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原本这应该是件好事,但小王却很苦恼,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是在入职的时候,小王向公司书面承诺在入职后两年内不生育;第二因为小王一直渴望有自己的孩子,但因遗传问题,有习惯性流产史,之前几次怀孕都没有保住孩子,这次怀孕她非常谨慎,经常去做产前检查。刚开始,小王不敢告诉公司自己怀孕,一直请假去做检查。但因为请假次数太多,月末时公司人事找她询问缘由,小王才据实以告。
经过几次检查,医生建议小王休假待产,因此在2016年初,小王向其供职的公司正式申请休产前假,回家待产。但公司人事经理却认为:小王违背承诺在先,在工作期间频繁进行产前检查,而且在刚怀孕6个月时提出休产前假,这些要求太过分,因此公司打算和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想因为怀孕失去工作。认为公司的决定侵犯了自己应有且合法的孕期女职工权益,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公司是否能够依据小王违背承诺而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在怀孕期间又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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