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一、防护等级
1、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2、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二、设置场所
1、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每台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三、供电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四、输出回路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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