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

2022-09-13 13:03:2706:13 1783
声音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如下:

全文共六章55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13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 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 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 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 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15日 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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