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前,因为丈夫的辱骂、恐吓等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妻子救济无门,法院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种“丈夫骂妻子”的精神暴力也难以被判定为“家暴”的现象。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今后,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由于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鲜有目击证人,而作证的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配偶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警方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会成为重要依据。”
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才能申请,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现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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