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交涉的特点是第三者的影响比较大,说理的过程占有重要位置。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回避、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经济还原主义等契机相对弱化,正当化的记号资源的动员变得更加重要。有第三者参与或者意识到第三者存在的交涉很容易变成规范与价值的熔炉。因此,把程序要件导入交涉过程是现实可行的。换言之,我们与其在友好协商、调解、合同谈判乃至一些正式的法律活动中过分强调实体合法性,不如更多地强调其程序合理性。这样做并不很困难,且效果会好很多。有程序要件的交涉,可以保障即竞争又合作的法律决定在合理的、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造成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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