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16日,杭州市政府颁布《西湖风景区管理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杭州颁布的第一个有关西湖保护的地方性规章。
《条例》首次对西湖风景区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统一,并对湖水清洁、游船、湖内物产、建筑等均作了严格规定。次年5月,市政府颁布《杭州市处理西湖山区森林及管理封山区暂行办法》。6月,市政府发布公告,规定环湖为禁葬区域。7月,市政府重新修订颁布《条例》,强调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以及便于管理的原则。此后,市政府又先后颁布《杭州市风景区花卉树木草坪建筑物管理保护规则》《杭州市公园游览规则》等,从而构成了西湖发展史上第一个完整的保护性地方法规体系,为西湖的整治与保护提供了体制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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