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谝一谝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强制性要求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以后才正式确立的,之前没有强制性规定,很多企业也都没有设置监事或监事会。
尽管在2005年之后,公司法有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是,监事或监事会的设置流于形式,犹如外星球物种,实际根本发挥不了预想中的“监督”的作用。
导致这种现象原因有很多中,我们自己想想,肯定会有以下原因:(1)监事没有专门工资待遇且容易得罪人,主观上不愿意得罪人;2、有些监事尤其是员工代表实际都是某一股东指定的,无论是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还是话语的影响力来说,都无法对董事或高管提出监督意见;3、董事、高管从心底也瞧不上在公司内没有话语权或没有职务地位的监事,内心也不会接受其监督意见;4、我国小规模企业居多,实际控制人一言堂,也轮不上监事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我们碰到的实际情况,大家可以谈谈还有哪些原因?
(二)咱也班门弄斧地给完善监事会制度提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1、最最重要的是选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不好操作。我个人认为应当尽量挑选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税务、法律、审计等与监督职能有关背景专业知识的股东或职工代表,不能为了选人而选人。
2、完善监事产生和退出的程序规定。刚才上面也提到过,我国公司法将监事的产生和退出的内容授权给了公司章程。因此,公司股东会应该就相关任免制度作详细的规定,方便实际操作,避免任免权流落董事会,从而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3、有了合适的人和规范的运行制度,还得要求奖惩机制以保证监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设置全职监事、发放监事岗位的薪水或津贴、监督工作内容和成果与奖惩相挂钩等等。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2005年才这个是起步,在我们这个行政权主导型思维的国度,完善监事会制度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的。有了你我的态度上的认知以及每次迈出的一小步,来自火星的“它”,迟早会成为我们身边熟悉的“它”。
听友98474060
现在国有企业要求加强监事会的职责,目前来说,对所有全资子公司都要求外派专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对监事的派出,监事履职的考核,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一个专职监事要管3到7家公司,就负责去对子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发表意见,履行监督。现在流行的做法是搞大监督体系,监事、纪检和内部审计在一起,做一个大监督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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