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2年前的灭门惨案,看刑事追诉时效!

2017-08-21 18:36:0517:05 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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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及事,热点背后的法律真知,大家好,我是及瑞岭。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的一家旅馆发生命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旅馆老板、老板娘、老板孙子及旅客4人被杀害。


其中,老板和旅客死于旅馆的203房间,老板娘和孙子死于202房间。


经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案件被定性为抢劫杀人案。


案发后,湖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全力开展专案侦破工作,浙江省公安厅也派出刑侦专家协助湖州公安机关破案。


专案组成员经过地毯式调查走访,对住宿旅店的旅客、旅店周边的居民以及织里镇周边,该时段过往车辆的驾驶员等证人及可疑人员一一进行了详细询问。


根据走访调查等情况,警方发现,11月28日和29日在该旅店住宿的两名男性旅客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两人在住宿时并没登记,而且当时街头也没有监控。二人在作案后,趁着夜色迅速逃离,仿佛“人间蒸发”。


22年前,互联网远未普及,以至于现在以各种关键词检索,都找不到任何与这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相关的新闻报道。


就在前两天,也就是8月15日,浙江省公安厅、湖州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1995·11·29”特大抢劫杀人案新闻发布会,湖州市警方经过22年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破获湖州织里“灭门惨案”。


据警方报道,“1995·11·29”织里晟舍抢劫杀人案发生后的22年里,可能很多人会慢慢淡忘这起案件,但湖州警方对案件侦破工作从未放弃。


特别是在今年,湖州市公安局再度重启该案侦破工作,成立专案组,并下设重要线索查证组、物证搜集检验组、大数据后台支援组、重点地区调查组等专业小组,全力以赴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今年8月10日晚,案件获得重大突破,警方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湖州市公安局将刘某抓获。随后,湖州警方从刘某处获悉另一同伙汪某在上海浦东。11日6点多,在浦东区将汪某抓获。


这桩悬在湖州警方心头22年的特大杀人抢劫案终于告破。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


这桩湖州特大悬案和浙江第一悬案告破一样,也历经了6任公安厅厅长,如今在22年之后告破


除此之外,这个案子还有一个亮点,按照正常人的思维,背负命案的嫌疑人潜逃后,大都隐姓埋名或改头换面,低调处事企图逃避“法网”。


然而,这两名嫌疑人却颇为“高调”,其中一名嫌疑人,案发时已经成为了当地的知名作家,另一名嫌疑人已成为企业家。


通过这个案子,也许会有的朋友要问,案发至今已经超过了22年了,对于嫌疑人的刑事处罚,会不会超过追诉时效呢?那么,今天,咱们一起来聊一聊这个追诉时效的问题。


什么是追诉时效呢?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就是,“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当限于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别言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如果仅仅是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


通过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


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也就就越高。


在时效的计算上,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其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那么,也许有的朋友会问,刑事追诉时效是不是和民事诉讼时效一样,也存在延长或中断呢?答案是肯定的。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是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属于追诉时效的延长: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少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为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规定这一情形的是《刑法》第89条第二款:“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表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消除,其在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没有悔改,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因此需要从后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如:行为人在2012年5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不满五年,经过五年,到2017年5月1日诉讼时效方才结束,但是行为人在2016年10月1日又犯一般情节的某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之前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就发生中断,再经过15年,才不再追诉。这样对于之前的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经过19年才不再追诉。


再来看一下,具体到本案中,追诉师时效是否已经超过了呢?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得知,“1995·11·29”织里晟舍抢劫杀人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


因此,这个案件,依照《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1995·11·29”织里晟舍抢劫杀人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已过20年,这个案件也没有超过过追诉时效,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仍在有效期限内。


最后,再来解答一个经常有朋友问我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追诉时效,这么规定,从两一个方面来讲,是不是属于纵容罪犯呢?


其实,这样规定,并是不纵容犯罪,之所以法律规定追诉时效,主要目的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由于经过相当长的时期以后,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能有劳无获,而且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现行犯罪的追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大量现行案件因积压、拖延而成为“旧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时效制度的设置,则可以使司法机关从上述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摆脱陈年旧案的纠缠,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


2、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为对陈年旧案进行刑事追诉,司法机关“无功而返”的可能性较大,这会损害刑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伤害公众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这显然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3、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终结,是一项与实现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独立价值目标。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设置刑事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以和平和权威的方式得到解决。而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则能够促使刑事司法机关积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使刑事自诉人及时控诉犯罪行为人,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


4、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些已经过了法定期限、行为人未再犯罪的案件,本身就说明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已不明显,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而对于那些自诉人与犯罪人之间的隔阂已消除的案件而言“, 旧账重提”只会破坏当事人之间业已稳定了的关系;


5、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控诉的自诉案件而言,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原因,本身就说明刑事自诉人对自己所受侵害的漠视。对此,刑事追诉时效的存在,就避免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睡眠者”进行无原则的保护和宽容,避免对社会公众“法律惰性”的助长,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刑法上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对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则意味着对刑事自诉人刑事诉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法律承认———任何公民,即使他本应因某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只要在法定追诉期间没有受到刑事追诉,那么其原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得以彻底解脱,在其后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受到刑事追究,他就应该被法律认定为无罪的公民、免受刑事处罚。


换一个角度讲,任何公民都拥有了一项法律权利———不因已过刑事追诉时效的行为被定罪处罚的权利。 


好了,本期节目就到这里,咱们,下期再会!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听友56785005

你好,我在住房里开美容院,现在有一个纠纷,我没有营业执照,员工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我想把员工开掉,工资不马上结清可以吗

听友57095466

谢谢,经典必听!

听友57108635

像这样的说法还是非常的具有实力的

听友57232436

有志青年听你的课会有很大收获的

听友57105257

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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