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开放游览区域设置必要的、与环境相协调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和安全游览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专业安保人员,加强对经营场所出入口、广场、重要景点、小庭院、码头等人流集聚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旅游旺季应当安排专人疏导,保障游览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护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石湖和上方山内的车辆实行限制。限制路线、时间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市容市政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停路段和时段。
第三十条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运营船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按标准配备消防和救生设施,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和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石湖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监控系统,设置森林防火绿色通道,配备相应的护林防火人员和消防设备,健全森林防火安全巡逻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演练。
第三十二条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石湖景区管理处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严格限制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在石湖和上方山内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维持秩序,确保安全。石湖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石湖和上方山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防火区域吸烟、烧烤,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网养殖、围垦、填湖等缩小湖泊面积;
(四)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焚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以及截流取水和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五)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和占道经营;
(六)电捕、网捕和在非垂钓区垂钓鱼类以及猎捕飞禽等野生动物;
(七)水域范围内,游泳、洗澡、洗涤、便溺以及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等杂物;
(八)非作业车辆进入游览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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