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这是“实侃工伤”节目。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多长?”的问题。
张二强在江苏盐城某地区的机械厂上班,工作中导致大拇指骨折。张二强生活压力很大,几乎全年无休,自然对于工伤处理,也是一头雾水。张二强在网上看到专业人士的视频说,江苏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由医院开具的休息建议确认。
张二强想尽了各种办法,开了8个月休息建议。
休息期间,老板王老六只给了基本工资。张二强拿工伤鉴定结论后,张二强与王老六协商工资差额问题。
张二强说:“王老六你工资没有发足,需要给我补足。”
王老六说:“企业自始至终都没有工伤职发过伤前平均工资。”
自然,这两人也就没有谈妥。
张二强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张二强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仅仅获得3个月的支持。这让张二强百思不得其解,专业人士不是说了嘛!停工留薪期江苏医院说了算。不服输的张二强一路将官司打到二审法院,辖区两审法院均支持3个月停工留薪期。
为什么张二强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的确认在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江苏省的规定仅说应当凭医疗机构的休息建议,但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建议就必然是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实践中,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也有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实践中每次组织专家鉴定,都会产生成本费用,其次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合理性其实也欠妥。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在手术治疗以后,自己的临床医院的医生对于工伤职工的伤情了解,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相对比较合理。
本人赞同第二个做法。
现实中的张二强应特别注意,停工留薪期遂规定应由医疗机构出具休息建议,但该休息建议是针对劳动者来说,应该出具。并不意味着,仲裁委、法院全部支持,实践中,法院、仲裁会针对被告的质证情况,酌情认定、审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在此,我呼吁,大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勿盲目开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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