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附录四 宪法修正案(完结)

2022-09-07 14:57:2515:36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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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791年12月15日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员国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宪法修正案第三条 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都不得进驻民宅;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宅。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不得侵犯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或扣押的权利;除非有合理依据,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列出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和扣押令。宪法修正案第五条 未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只有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或者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迫使任何人作证控告自己;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都享有以下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处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具体地区应由事先明确的法律确定;被告知被控告的性质与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获得对其有利的证人;拥有为其辩护的律师。宪法修正案第七条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只要争执价值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否则不得重新审查。宪法修正案第八条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非常的惩罚。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保留给人民的其他权利。宪法修正案第十条 本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本宪法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延伸解释为可以受理其他州公民、外国公民或国民针对联邦任何一州所提出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 (1803年提出, 1804年批准生效)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总统和副总统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要选的总统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要选的副总统的姓名。选举人还应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和副总统的人分别列出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密封送至联邦政府所在地,呈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拆开所有名单,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众议院应立即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人中(不超过三人)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州数为三分之二的州,当选总统需要获得所有州的过半数选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之后,众议院到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应参照总统死亡或宪法中其他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规定,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者的两人中选举一人为副总统;
以此种方式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副总统需要获得所有参议员的过半数选票。但按照宪法规定,无资格当选为联邦总统的人也不得当选为联邦副总统。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 (1865年提出, 1865年批准)。
一 在联邦境内或受联邦管辖的任何地方,除了对罪犯依法判决的惩罚之外,都不允许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存在。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各项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 (1866年提出, 1868年批准)一 凡在联邦出生或加入联邦国籍接受联邦管辖的人,均为联邦及其居住地所在州的公民。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限制联邦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给予任何公民平等的法律保护。二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地安人不计入内。各州年满二十一岁且为联邦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以外,如其选举联邦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与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则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三 曾以国会议员、联邦官员、任何州议会议员、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支持联邦宪法的人,若之后参与颠覆或反叛联邦,给予联邦敌人帮助或支援,一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也不得担任联邦或任何州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有权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限制。四 对于法律批准的联邦公债,包括因支付平定动乱或反叛的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容置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偿付或承担因援助动乱或反叛联邦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亦不得偿付或承担因丧失或解放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些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且无效的。五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的各项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 (1869年提出, 1870年批准)。
一 联邦或任何州都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之前的奴隶身份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各项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 (1909年提出, 1913年批准)。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做出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的征收数量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
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 (1912年提出, 1913年批准)。
一 联邦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为六年,每人各有一票表决权。各州选出的总统选举人,应具备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议员所必需的资格。二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部门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缺额;但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之前,该州议会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三 在本修正案作为联邦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之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其选举结果或任期不受本修正案影响。
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 (1917年提出, 1919年批准, 1933年废除)。
一 自本修正案被批准起一年之后,禁止在联邦及其管辖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输致醉酒类,同时禁止在联邦及其管辖的一切领土内进出口此类饮料。二 国会和各州均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规定。三 除非在国会将本案送达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本案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 (1919年提出, 1920年批准)。
一 联邦或任何州均不得以性别否认或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 (1932年提出, 1933年批准)。
一 在本案获得批准之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的继任者的任期同时开始。二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形式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三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时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时,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至选出一名合格的总统为止。若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符合资格,国会应以法律形式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方法。代理总统应代理至选出合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四 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对以下情况做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在众议院选举的总统候选人、参议院选举的副总统候选人中有人死亡时,联邦议会有权通过立法提供解决办法。五 以上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案批准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六 除非在国会将本案送达各州之日起七年内,有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批准本案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 (1933年提出, 1933年批准)。
一 联邦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二 在联邦任何州、领地或属地范围内,凡违反当地法律进出口、运输或使用致醉酒类的行为,均予以禁止。三 除非在国会将本案送达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本案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1947年, 1951年批准)。
一 任何人当选总统都不得超过两次;任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总统一次以上。但本案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案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他们可以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职务。二 除非在国会将本案送达各州之日起七年内,有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批准本案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1960年提出, 1961年批准)。
一 联邦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指定的方式选派一定数量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其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加的,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他们应被视为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 (1962年提出, 1964年批准)。
一 联邦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种,而被联邦或任何州加以否认或限制。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1965年提出, 1967年批准)。
一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二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三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自己无能力履行自己职位的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四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应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并立即承担上述权力与职责。
此后,若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四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裁决。如在国会休会期间,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为此召集会议。如果国会在收到书面声明后二十一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以后的二十一天之内,以两院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判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就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 (1971年提出, 1971年批准)。
一 联邦或任何州都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十八岁或十八岁以上联邦公民的选举权。二 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实施本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 (1789年提出,1992年批准)。
任何改变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职位薪水的法律,必须在下届代表选举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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