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金朝在战争期间曾发生的大规模掠人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赠给寺庙要算是一个相对人道的方式,这些奴隶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百姓沦为奴隶还有一个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国历史无论哪个时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饥荒或因贫穷不能糊口时,便卖身或卖子女为奴。所有这些沦为私人奴隶的原因(与官府籍没的奴隶相对比)都有史料证明在金朝也曾存在过。占有奴隶最多的人当然是皇族成员。当世宗还是一个亲王的时候就拥有上万名奴隶。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以至于那些由战俘沦为奴隶的不幸者不仅自己本身受苦,还要世代为奴。一个平民女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这个女子便要降为奴隶,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隶身份的话,可以要求离婚。已经放出为良的奴隶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还是奴隶时出生的,当他与一个平民结婚时,可以被认为是平民,甚至能够参加科举。①
奴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贫穷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下的。有时候,一个奴隶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获得某些影响和地位。举例说,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种种不法的借口侵扰商人或者勒索债务。
奴隶的赎免,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复平民身份多少要取决于奴隶使主的慷慨。在1116年则规定,一个奴隶被放免为良所需的赔偿,是以两人赎取一人。此后,在1141年颁布的诏令是,凡官赎为良者,赎一个成年男子需用绢三匹,赎一个妇女或儿童需用绢二匹。再以后,大约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钱来赎取了,赎金的价格,一个成年男子是15贯,妇女和儿童减半。①可见,可以赎身的似乎仅限于因贫或类似情况而卖身为奴的人,而不包括战俘。总之,金朝统治时期对奴隶的广泛使用一直继续到元朝,直至13、14世纪仍然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特征。至于奴隶人口中绝大多数的都源于汉人,这一点已毋庸赘述,尽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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