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互换申请流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申请前,应当将两车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两车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提交人证明和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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