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婆婆给丈夫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6-12 09:03:0706:29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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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中院发布了一则案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从爱得死去活来,到恨得分外眼红的小夫妻。分分合合的婚姻,诉了又诉的官司。结婚离婚复婚又离婚,光是离婚官司就从一审二审打到再审。女方叫小杜,男方叫小贾。且不论故事最初是如何一见钟情抑或是水到渠成,反正最终是决定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小贾很高兴,唱着有个姑娘叫小杜,长得好看又朴素,一双美丽的大眼睛,又会做家务。小杜也很高兴,毕竟小贾年轻有为,家里虽然没有矿,但是人家有片海,养着价值不菲的海参,虽然没有别墅豪车,但是在十八线小城市也是有房有地有滴滴,房产不多,也是不只一套百平大house,车子不多,一人一辆也是够分了。但是小两口并没有满足当下的幸福生活,而是在生活的琐碎和为了几两碎银的奔波中,渐渐感觉话不投机半句多,不说话反而更快乐。小生意渐渐红火起来,家里的炉灶反而渐渐冷却下来。没办法,离了吧。于是结婚两年,双方就一拍两散了。
但是冲动究竟还是个魔鬼,在冷静下来后,6个月,双方又手牵手办理了复婚。但是这个复婚,不是以复婚登记为开始,而是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见证协议为开始的,于是给这段婚姻埋下了一个隐疾,终于熬了10年之后,还是走到了尽头。
但是一段婚姻可以止于登记,但是远远无法止于生活。从双方协议离婚到离婚诉讼,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感情没了缘分还在,纠缠着几两碎银,让两个人牵牵绊绊地又打了几年官司。核心呢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明白。小杜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均分割给了小贾,明显缺乏公平,小杜因为精神抑郁,而归其抚养的小小贾又患病需经常到医院治疗,因此一直对于法院的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其他咱们先不论,尤其是其中一套登记在小贾名下房子,让小杜一直耿耿于怀。原来小杜认为,这套登记在小贾名下的房子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杜认为,小贾母亲用了夫妻二人结婚时自己的嫁妆和婚礼礼金共10万元作为购房款,从小贾姐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小贾名下。而在双方复婚的时候,在见证协议里约定这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是错误的。
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事情并非小杜所称。首先,房款并非10万元,而是60万元,是小贾母亲全额出资后赠予小贾个人并登记在他人个人名下的,并没有用小杜的嫁妆和礼金,因为房子是2006年5月18日由小贾母亲全款从小贾姐姐处购买的,而两人的婚礼是在5月28日;对于全款买房的事情既有证人证言,又有银行取款交易记录相印证,更有产权登记机关以此数额为计税基数的完税凭证相佐证,足以证明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小贾母亲这一基础事实。第二,虽然这套房子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后,小贾取得的,但是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案涉房屋显然属于上述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赠与一方的财产,符合了个人财产的认定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显然,本案系小贾母亲一方出全款购买,不具备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也就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第三,婚前财产见证书证明小杜已对房屋为小贾个人所有予以认可,现在出来主张重新分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内容也没有问题,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见证申请书上都有双方亲笔签名,并由见证人见证,足以证明小杜对于房子是小贾个人财产的事实。所以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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