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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冲动究竟还是个魔鬼,在冷静下来后,6个月,双方又手牵手办理了复婚。但是这个复婚,不是以复婚登记为开始,而是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见证协议为开始的,于是给这段婚姻埋下了一个隐疾,终于熬了10年之后,还是走到了尽头。
但是一段婚姻可以止于登记,但是远远无法止于生活。从双方协议离婚到离婚诉讼,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感情没了缘分还在,纠缠着几两碎银,让两个人牵牵绊绊地又打了几年官司。核心呢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明白。小杜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均分割给了小贾,明显缺乏公平,小杜因为精神抑郁,而归其抚养的小小贾又患病需经常到医院治疗,因此一直对于法院的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其他咱们先不论,尤其是其中一套登记在小贾名下房子,让小杜一直耿耿于怀。原来小杜认为,这套登记在小贾名下的房子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杜认为,小贾母亲用了夫妻二人结婚时自己的嫁妆和婚礼礼金共10万元作为购房款,从小贾姐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小贾名下。而在双方复婚的时候,在见证协议里约定这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是错误的。
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事情并非小杜所称。首先,房款并非10万元,而是60万元,是小贾母亲全额出资后赠予小贾个人并登记在他人个人名下的,并没有用小杜的嫁妆和礼金,因为房子是2006年5月18日由小贾母亲全款从小贾姐姐处购买的,而两人的婚礼是在5月28日;对于全款买房的事情既有证人证言,又有银行取款交易记录相印证,更有产权登记机关以此数额为计税基数的完税凭证相佐证,足以证明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小贾母亲这一基础事实。第二,虽然这套房子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后,小贾取得的,但是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案涉房屋显然属于上述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赠与一方的财产,符合了个人财产的认定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显然,本案系小贾母亲一方出全款购买,不具备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也就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第三,婚前财产见证书证明小杜已对房屋为小贾个人所有予以认可,现在出来主张重新分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内容也没有问题,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见证申请书上都有双方亲笔签名,并由见证人见证,足以证明小杜对于房子是小贾个人财产的事实。所以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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