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制

2023-07-02 15:36:4201:40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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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制:明代实行的随粮定区定员督征赋税的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为解决元末以来田赋征收的流弊,于洪武四年(1371)九月设立粮长制。每纳粮一万石左右的地方设一粮区。以区内丁粮多者担任正副粮长,以防止吏胥中饱,省去官员督征的劳费。粮长制首先在赋额最高的江浙实行,后渐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等地。最初规定粮长的职责是主持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洪武十八九年间(1385~1386),粮长的职责又增加为:①劝导耕种与洒派;②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③参与丈量田地及编造鱼鳞图册等。粮长制实行初期,由粮长一人总揽,明中叶后,制度有所改变,粮长人选由富户逐渐转为中等农户轮充。到实行一条鞭法后,粮长制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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