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以合法自由流通的前提是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数字虚拟社会中,人类维持数字化生存隐私安全时刻遭受到挑战和威胁,数据能否有效地开放、共享,在根本上取决于对数据进行全面严格的保护。[1]自然人作为数据的重要来源主体之一,其个人信息作为数据的基础来源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资源类型。在互联网时代,涉及个人数据的场景和个人信息收集技术手段不断更新迭代,《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法》均要求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基本原则,但对于究竟如何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均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这一规定已是公认的遵循原则。[2]该原则分别评价个人信息处理的形式合法性、目的正当性和手段必要性。“合法原则”是对数据收集和使用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应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包括依据合法、方式合法和结果合法,如符合告知同意程序、符合存储期限要求。“正当、必要原则”属于实质合法性范畴,是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与手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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