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库程序第八条 原则上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村“两委”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组织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确定村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跨村联村项目由乡镇政府汇总整合相关村需求提出申请。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将确有必要、符合乡村建设任务清单要求的项目报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政府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充分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的项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总项目储备情况,检视项目储备问题,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重点项目实施建议。第十三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对入库项目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