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满分处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风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风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十二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计记分每增加十二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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