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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
对于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规定(二)》第18条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本条第2款第1句只是关于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一般性规定,公司清算的,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清算义务人是否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标准
清算义务人只有在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及时”的判断对于实践中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尤为重要。《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他法律对清算时间没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判断。法律对解散和清算有特殊规定或者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有特殊性的,则应考虑特殊规定以及特殊性。
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了债权人外,还应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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