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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听到说缺席判决。那如果缺席判决之后,法院做出了判决,自己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了,这个时候我有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再审进行翻案吗?
最高院的案例给了我们解答。
张某和李某、陈某共同开发开发房地产,大家既然是合作,就签了个合作协议,双方呢对于合作中的出资和资金往来进行了约定,谈钱伤感情,感情伤了就上了法庭。判决的时候,张某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就是不出庭,二审法院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不上他,而当时,法院也发现他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就认定他属于回避诉讼的情形,最后没办法,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认定他还给李某130万,尚欠李某1370万元。没想到,过了不久,张某忽然出现了,还提出了再审申请,并且提交了新的证据,
证明自己从2014年12月18日起向李某本人及其指定收款人累计转款137.7万元。并且提出,二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核本案证据,仅依据《欠款支付承诺书》进行判决,该承诺书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李某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相矛盾。《欠款支付承诺书》订立时间与合作内容的事实不一致,二审法院未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未查明欠款形成原因,单凭《欠款支付承诺书》作出裁判属违法。还指出李某违反诚信,捏造张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居住的事实,恶意选择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导致张某无法知晓本案诉讼并行使答辩权利,间接剥夺了张某的辩论权利,因此申请再审。
那么最高法是怎么认定的呢?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剥夺张某辩论权利问题。二审法院已查明,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张某手机号及地址均未能将诉讼文件直接向张某送达,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无违法之处。二审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张某于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其子电话以及相关人民政府的邮寄地址等途径,分别向张某送达诉讼文件以及通知案件审理情况后均无回音,结合张某为某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十九批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张某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仅主张李某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交其虚假个人信息,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信息确属错误,且该事实是否存在也不影响二审法院为保护张某参与本案诉讼并行使辩论权利所作多方努力的合法性,故其关于辩论权利被剥夺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张某提交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张某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所以我们看到,缺席庭审,再想以法律赋予的有新证据可以提起再审进行翻案,是不可以的。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欢迎关注订阅点赞评论,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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