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实质上加以把握。比如,社会团体的表现形式之一为“协会”,但名称为“协会”的,不一定就是社会团体。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对社会团体按名称进行归类,凡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将消费者协会界定为社会团体。该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实,将消费者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是不妥的。因为,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不收会费,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机构,不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组织,不符合社会团体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后得到解决。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原第31条改为第36条,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相应地将原第12条中的“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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