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费警示:提高防范意识 避免消费陷阱
鹿城区消保委陆续接到20余起针对同一事件的群体性消费投诉。该投诉反映丰门街道某门店以抽奖为名,设计消费者中奖假象后赠送一定价值的数码产品。商家以中奖为契机趁机诱导消费者前往某指定网上购物平台充值购物。消费者事后意识到被误导后欲退款但被商家拒绝。
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消费者均被同一店家设计的中奖喜悦冲昏头脑,后稀里糊涂被店员鼓动在指定网站充值了一大笔钱。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该经营者其做法违背诚信原则,同时召集几十位投诉者,提醒他们日常生活中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后又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为涉及此次投诉的20位消费者退回了充值金额8.6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门店在此次投诉事件中的所作所为,明显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
鹿城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要有风险防范意识,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冷静对待,防止消费陷阱。不要轻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只要不贪小便宜,就不会吃大亏。
七、打印机效果虚假宣传
市民周女士在市区某打印机店购买打印机,因对打印机不是很了解,希望商家能介绍一款。于是商家向其推荐了某款的“佳能”打印机,并现场打印出来给周女士看,周女士对效果比较满意于是下单购买。但其回家后发现打印出来的文字、图片不是很清晰,和在店里看到的差别很大,和商家交涉无果,向鹿城区消保委投诉。
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重点调查了打印机打印出来前后效果为何有所差别。发现商家在推销打印机时使用的不是日常普通使用的70克A4纸,而是有膜的高倍光纸,打印出来清晰度较高。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在明知顾客要求购买家庭普通使用的打印机情况下,故意用高倍光纸打印效果让其对产品接受度提高,已属于诱导。工作人员对商家予以了严肃批评,经调解商家向顾客赔礼道歉并退款。
该案例中商家虽介绍了该型号佳能打印机的墨盒及墨水质量,但看出顾客未能清楚知悉打印效果还与不同品牌、不同质地的纸张等因素有关,以及使用不同软件打印的效果也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有意使用高倍光纸,进一步突出打印效果,以促成交易的成功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没有造成其他实质性的伤害,故不宜按欺诈予以追究赔偿。最终由商家赔礼道歉,并经工作人员调解,根据消费者意愿,予以退款处理。
八、警惕标价陷阱
市民反映2月5日前往鹿城区某超市花费300多元购买物品,结算时发现其中多项与标价不符,烧烤炉标价116元但实际收取118元,烧烤炭标价39.6元但实际收取42.9元,投诉该店铺价格欺诈。
接到投诉后,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该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因活动价到期,店内员工未及时更改价格标签,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还是活动价,属于工作失误。经调解,超市赔付消费者5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虽然经核实,是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多收金额也比较小。同时超市已立即调整价格,并当场退回消费者多收的金额,不属于恶意欺诈。但是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工作人员调解,超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异常消费属于无效
市民徐女士向鹿城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姐姐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于上一年在某游泳健身馆用信用卡支付购买了6张会员卡,属于精神失常胡乱消费,家人知晓后与商家沟通退款无法达成一致,请求帮助。
鹿城区消保委受理后,通过联系徐女士得到其姐姐精神疾病的相关医院病历诊断和病理行为分析,并根据购买游泳健身卡的数量金额初步判断其姐姐应该是在患病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徐女士也讲述了姐姐患病的经历以及家庭经济并不富裕,家人是不会认可其高额消费的事实。鹿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约谈了游泳馆负责人,将该消费者的相关的情况予以告知,并解读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耐心劝导,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回174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该消费者在该起消费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未经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餐具是否收费 顾客应可选择
市民章先生向鹿城区消保分局反映:在鹿城区时尚港某餐饮店就餐,被收取碗筷费每副1元,认为不合理,要求予以处理。
接到投诉后,鹿城区消保分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店提供给消费者的有两种餐具。一种为免费使用,一种为收取清洗工本费的餐具。消费者可根据自己需求进行选择。收取费用的餐具包装上有明显标识写清为工本费一元,但该店擅自提供收费餐具,忽视了事先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予以选择。鹿城区消保分局工作人员就商家这种做法予以了批评教育,要求商家就餐具可选择免费与收费的公示,放置于醒目位置。且就餐前要主动询问消费者的意见。商家表示立即予以改正,消费者也表示不再追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店应和消费者事先说明餐具分为免费与收费,并将相关书面放置于醒目位置,以保障消费者清晰知晓其使用的餐具是否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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