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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之所以能够发生,就在于法律至上是一种公器,平等对待所有人,必然被所有人所接受,成为社会秩序形成的最大共识。


内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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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


上一讲我们说到,普通法最初是国王集权的工具,目的就是从教会和大小贵族手里夺取案件管辖权。按照常理来说,国王任命的大法官就要冲到了国王与贵族、教会斗争的第一线。王权强大时,大法官就是国王的鹰犬和爪牙;王权衰落时,大法官就成了国王的炮灰和背锅侠。总之,无论如何,大法官的日子都不会很好过。


后来的历史我们都知道,国王的权力被议会牢牢地限制住,但令人疑惑的是,曾经作为国王集权工具的普通法及其大法官,不但没有成为国王的炮灰和背锅侠,反而越来越壮大,就连议会也敬之三分,大法官享受的地位和尊荣,要远高于行政官员和议会议员。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我们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布雷克顿


普通法早期发展历史上一个决定性时期,是布雷克顿1245年开始先后担任巡回法院法官和王座法院法官时期。从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至此,普通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但仍然杂乱无章,没有系统性的整理和阐述。


布雷克顿基于对过往两千多个判例的研究,并大量借鉴罗马法和教会法,撰写了《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原来分散混乱的普通法得到初步的分类和整理,成为后世普通法法官研读普通法的必备经典和普通法的奠基之作,以至于著名的普通法史学家霍尔斯沃斯认为:“在500年后布莱克斯通创作《英格兰法释义》之前,这一著作无论在语言风格还是在论述的完整性方面都难有比肩者。”


可以说,正是布雷克顿和这本书成就了普通法,从而使普通法从国王与教会、贵族的斗争中解脱出来,普通法开始自成一体,成为各方的最大公约数,也因此成为英美海洋文明的底层逻辑。这本书有什么神奇之处,能发挥这么大的作用?当然,这里必须声明,我的意思不是一本书就成就了普通法的伟大,而是说这本书是普通法能够伟大的开端,起点是非常重要的,而真正的大立法者,就是那些能够创造一个好的开端的人。


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讲布雷克顿和这本书对普通法的贡献。

二、 从习惯法到普通法

第一,普通法的基础是各地古老的习惯法,最初,这些习惯法是要靠陪审团来提供的,但当法庭审理的案件足够多时,就可以从这些案件中发现一些共通的法律规则。布雷克顿就从过往的案例中整理了2000多个,每个案例都代表着一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内含着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解决纠纷所要适用的法律问题上,法官逐步摆脱了陪审团的限制,发展出普通通用的法律规范,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普通法。普通法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始终没有系统的成文法条,法律规范蕴含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之中,因此也被称为判例法。


但早期的普通法判例还是太少,有无数的漏洞,因此布雷克顿在这本书中大量引入罗马法和教会法,可以说整本书的理论基础、框架结构和一般原则大多来自罗马法和教会法,英格兰的判例与习惯只是部分填充材料。


这里我要多说两句罗马法和教会法。罗马帝国有非常发达的法律,今天中国的法律,追根溯源就是源于罗马法,所以法学界仍有很多人研究古代的罗马法。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罗马法一千多年发展的基础上,组织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又将他在位时发布的敕令编纂为《新律》。后世将这四部作品合称为“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你可以理解为罗马法版本的“四库全书”。


但这些法律主要在东罗马帝国疆域内实施,那时西罗马帝国早就崩溃了。等到公元11世纪,这些法律在博洛尼亚被偶然发现,西欧开始了罗马法复兴运动,教会也参考罗马法编纂了教会法。因此到布雷克顿时代,复兴之后的罗马法已经传到了英格兰,对于当时的英格兰习惯法,高度成熟的罗马法和教会法可以说是降维打击。因此布雷克顿就把罗马法和教会法中有用的东西抄袭过来,说成是英格兰习惯法中固有的。布雷克顿《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这本书的成功之处,不只是整理了2000多个案例,更重要的是将罗马法和教会法吸收进英格兰普通法。


由于布雷克顿的编辑工作做得太好了,以至于日后普通法的法官都看他的书,以他的书为准,久而久之,这些抄袭来的东西就真的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布雷克顿完全可以说是英格兰普通法的大立法者,他使得普通法从杂乱无章的习惯法,一跃成为相对系统的规范体系,奠定了普通法的根基,普通法日后的发展,就是在这个地基上不断添砖加瓦和修修补补。

三、 遵循先例

第二,布雷克顿提出了普通法中最重要的方法,那就是遵循先例。用书中的原话说,那就是“应根据类似的判例进行类似的判决”。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遵循先例意味着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了之前的判例,大家就知道日后发生类似的纠纷时,判决的结果会是什么了。类似的案件进行类似的判决,这是最符合公正要求的。


不仅如此,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也使得普通法获得了自主性,不再受国王或贵族专断意志的影响,一个社会中的法律不再是国王说了算,而是过去的判决说了算,这些判例来源于古老的习惯。即便是发生新的案件,法官也可以通过对过去判决的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来解决新的纠纷。所以普通法法官一直认为,法律自始至终就存在着,法官的任务是把这些法律发现出来,并适用于当下的案件中。


遵循先例原则排除了国王或其他人对法律的过度干预,普通法被法官牢牢掌握在手里。遵循先例是一套非常复杂的司法技术,因为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例,因此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同时,其实也在创造着新法律。普通法法官始终坚持认为,法官是法律的发现者而非创造者,但法官实际上假借发现的名义来创造法律。不过这也是法官的一种自我限制,因为“发现”就要求法官要充分尊重先例和习惯,不能乱来。这就是普通法成长的独特之处,一方面在不停地变化,一方面又不会有大的变化,一直是小步慢跑。

四、 法律至上

第三,布雷克顿提出了普通法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则,那就是法律至上。布雷克顿坚信,法律至高无上,应统治所有的人,无论国王还是臣民,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普通法中那句著名的格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就源于此。


布雷克顿为什么要提出法律至上的观念呢?前面讲过,由于普通法法庭在与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和地方法庭竞争管辖权的过程中,处在国王与贵族和教士斗争的漩涡中,如果普通法法庭捍卫王权至上,必然将自己置于直接的冲突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炮灰,因此只能选择法律至上,至少在观念上保持客观中立,这一站位是普通法能屹立不倒的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至上这一观念,很快就被大大小小的封建贵族接受了,并积极捍卫,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发现,国王可以用普通法来打击他们,他们同样可以用普通法坚持的法律至上原则来回击国王。既然普通法禁止封建贵族侵占或剥夺封臣的土地和财产,那国王作为最大封建主,自然也无权侵占或剥夺这些封建贵族的土地和财产。


从1215年《大宪章》起,贵族强迫国王签署的各种法案中,都不停地重申国王要遵守英格兰的普通法和习惯。普通法所坚持的法律至上,就这样被巩固下来。国王当然心有不甘,一有机会就想反抗,但基本上都被普通法法官怼了回去,最著名的就是国王詹姆斯一世与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之间长达数十年的斗争。这个话题我们下一讲再说。

五、 祖宗之法

我们再来说说法律至上,按照我们惯常的理解,主张法律至上,一定要给法律找个更高的基础才对,比如教会法主张法律是上帝的意志,或法律是道德的产物,但普通法法官没有走神学或形而上学的路,而是诉诸了历史,这是为什么呢?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还是跟普通法产生的背景有关,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从教会法庭中争夺管辖权,因此显然不能将普通法的基础建立在教会法之上,否则普通法就从属于教会法,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就从属于教会的司法管辖权了。


其次,普通法的基础是英格兰习惯法,所有的习惯都是一代一代慢慢生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循习惯就是遵循祖宗之法。普通法是在12世纪诞生的,那时英格兰岛上已经有千年的居住历史了,各种民族带来了各种习惯,相互交融在一起,是一个庞大混杂的规范体系,这些习惯谁创造的?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只能说是过往的人所创造的,一言以蔽之,老祖宗创造的。


总之,普通法法官抛弃了上帝或其他形而上学的基础,将普通法的根基扎到英格兰的历史中,这既是面对教会法的不得不然,也是建立在习惯法之上的必然选择,普通法之所以至上,是因为这是祖宗留下来的法律。


那么,普通法是祖宗之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法律的创造者,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意味着所有人共同参与了法律的创造。


正因为普通法是世世代代集体智慧的累积,是祖宗之法,布雷克顿才很早就提出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国王也不例外。因为法律是历代国王参与创造的,国王可以声称自己比民众强,但国王不能说自己比历代祖宗都强,否则国王的正当性基础就没了,因此英格兰历代国王,虽然心不甘情不愿,但一般也不敢声称自己不接受法律的统治,法律至上的观念就这样被接受了下来。


但更为最重要的是,祖宗之法意味着所有人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你只是个平民百姓,你到法院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个判决作出来,就有可能被后面的法官遵守,那么你就参与创造了法律。与之相对的是,法律是由个别人或团体创造的,其他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好与不好都要接受,立法就是这样的。因此你发现没有,改朝换代的时候,经常是新朝代废除旧朝代的法律,重新制定新的法律。但对于普通法,从来就没发生过国王更换了,可以废除之前的普通法,从来没发生过,也不可能发生。从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开始,英国经历了9个王朝42位君主,但普通法却是持续稳定连续发展的,哪位国王可以说不遵守这个传统呢?


用现在流行的互联网技术打个比喻,立法属于中央处理器集中处理,中央处理器出了问题,全部瘫痪。普通法属于分布式的多中心处理,一个案子出了问题,不会影响其他的案子,没有任何一个中心能够将全部的普通法改变或废止。简单来说,普通法之所以至高无上,因为任何人在普通法整体面前,都是渺小的,都是无能为力的,包括国王本身。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这讲的内容,普通法最初虽然是国王集权的工具,但普通法早期发展出法律至上的观念,认为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也正是因为普通法坚持法律至上,大小贵族很快就学会利用普通法来捍卫自己的特权,不断重申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使得普通法从国王集权的工具变成了反集权的利器。这一切之所以能够发生,就在于法律至上是一种公器,平等对待所有人,必然被所有人所接受,成为社会秩序形成的最大共识。


今天就讲到这里,下一讲我们来聊聊爱德华·柯克大法官是如何大战国王詹姆斯一世的,经此一战,普通法的地位就再也无人能撼动了。感谢收听,我们下讲再见。

Rolando罗懒惰

新的判例不断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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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评论

开瓶拉菲001

如果一直遵循过往判例,法律怎么进步呢?

Rolando罗懒惰 回复 @开瓶拉菲001

新的判例不断加进去

1301375aesa

翟老师这个清晰明了,含金量高

四楼的读者

疑问:国王给巡回法庭或王座法庭的法官饭吃,为什么他们不维护国王的利益呢?

鸢飞鱼跃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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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看屠说婳》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