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的剧情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遇到了很多次,开心的,难过的,为了财产打架的,为了孩子改名诉讼的,为了争房产抢房产证的,等等。但今天这个剧情,实在是第一次见,看到新闻的标题,我也是反应了很久,才想明白是怎么回事。咱们一起来看新闻。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一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衍生的人格权保护案件,女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墓碑除名”。这对情侣同居近十年,但一直未领证结婚。没有小红本也并没有阻挡两个人一起过日子的决心,没有国家认证也不阻挡两个人已经深入彼此的家庭,成为彼此的家庭成员。于是男方外公外婆去世后,全家人商量为老人立碑,根据当地习俗,墓碑要刻上后辈的名字,男方在征得女友同意后,将其名字以外孙媳妇的身份刻在了已故外公外婆的墓碑上。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且女方要求男方将其名字从墓碑上清除。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且男方承诺会将女方的名字从墓碑上清除掉。调解结案后,男方一直未履行义务,女方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方认为除名会对墓碑造成破坏,怕坏了自家“风水”,所以对此事一拖再拖。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对其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要承担法律后果,其行为也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益,另一方面也从情理出发,劝其为女方的内心感受和今后生活考虑。最终,被执行人在法院的劝导和督促下,用凿子将文字彻底清除。我们见过扣划银行存款的,查封房车子车辆的,见过冻结股权的,但是在墓碑上除名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么?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是为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维护胜诉者的利益。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理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强制执行的范围都包括什么呢?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财产和行为。财产我们比较多见,比如还本付息、退还款项、交付房屋、支付抚养费等等。还有一种就是履行相应的行为,比如探视权等,还有今天咱们说到的,除名。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那么本案到底侵犯了女方的什么权利呢?我们知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被执行人调解结案后,仍拒绝履行“墓碑除名”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益。所以前男友理应履行除名的义务。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欢迎关注订阅点赞评论,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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