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第一3

2023-05-17 02:24:4415:08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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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孔安国注:“慎终者,丧尽其哀。追远者,祭尽其敬。君能行此二者,民化其德,皆归于厚也。”

慎终者。慎是谨慎,终是寿终。父母寿终时,须依丧礼,谨慎治理丧事。父母之丧,以哀戚为重。故孔注云:“丧尽其哀。”

追远者。丧葬之后,须依礼依时追念祭祀。追远之远有二义。一为父母去世已经久远,二为祖父母以至历代祖先,距今已远,皆须追祭以时,祭则必诚必敬。故孔注云:“祭尽其敬。”子子孙孙,如是追远祭祀,是为不忘本。

民德归厚者。邢疏:“言君能行此慎终追远二者,民化其德,皆归厚矣。言不偷薄也。”圣贤施教,以孝为本。孝经:“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此章“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即是讲孝道,厚德由行孝而来。

【子禽问于子贡曰: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求之与,抑与之与。子贡曰: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

郑康成注:“子禽,弟子陈亢也。子贡,姓端木名赐。”子禽问,夫子周游列国,所到之国,必与闻其国之政,此为求得之耶?抑其国君自愿与之为治耶?子贡不答以求之与之,乃曰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必曰求之,“其诸异乎人之求与。”此意是说,亦有异于他人之求之也。程氏集释引洪颐读书丛录:“其诸,是齐鲁间语。”其诸之诸,当在字讲,即在温良恭俭让五字上。温者貌和,良者心善,恭者内肃,俭乃节约,让即谦逊,具此五者,可谓不求之求,乃令列国之君信而敬之,不疑忌其干人之政,故愿推诚咨以政事,实由人君自与。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孔安国注:“父在,子不得自专。故观其志而已。父没,乃观其行也。孝子在丧,哀慕犹若父在,无所改于父之道也。”

此章为夫子论孝。父在世,子不得专,但观其心志是否肖父。例如父有善行,则承顺之,有不善行,则几谏之。父殁,子得自专,乃观其行为。居丧三年,哀思犹若父存,不改于父之道。如此可谓孝矣。

经文:“观其志。观其行。”古人有谓观父之志,观父之行。今依孔注及皇、邢二疏,仍作观子之志,观子之行讲。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是就善者而言。如不善,则非不可改。然如非善非恶,乃父所守之家中旧规矩,则以不改为是。

【雪公讲义】

父在观其章(按)旨有论孝观人两说,余可论孝。观志观行,有争,余从观子之说。其父之道,只言善与常者,不及其恶。经有继志与几谏之训,知孝者决不顺恶继恶。但善与常者,亦自万殊,如父子大小不同,无妨三年后变通。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礼,讲规矩,不能乱。但在用时,应当以和为贵。先王,是先代的帝王。王,是指圣人在位者。先王为政之道,即是制礼用和。礼由先王所制立,历代虽有增损,但以用和为最美。

皇邢二疏皆以和作音乐之乐讲。今不从。依经文和是礼之用。刘氏正义说:“和是礼中所有,故行礼以和为贵。皇邢疏以和为乐。非也。”

“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皇邢二疏,由字皆作用字讲。此意是说,无论小事大事,皆用礼,而不用和,则于事有所不行。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既知和为贵,然而专门用和,不用礼来节制,此亦不可行。马融注:“人知礼贵和,而每事从和,不以礼为节,亦不可行。”

皇疏引沈居士云:“上纯用礼不行,今皆用和,亦不可行也。”

【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信,是一个人说话有信用。义,是合宜。复,古注作反复讲。信与义不同,但必须近于义。信由言语表达,信须近于义,则言语可以反复。即反复思维所说的话是否合宜。合宜则守信,不合宜则不必守信。

刘氏正义说:“孟子离娄篇云,大人者,言不必信,唯义所在。是信须视义而行之,故此言近于义也。郑注云,复,覆也,言语之信可反覆。案,复覆古今语。说文,复,往来也。往来即反覆之义。人初言之,其信能近于义,故其后可反覆言之也。”

皇疏:“信,不欺也。义,合宜也。复,犹验也。夫信不必合宜,合宜不必信。若为信近于合宜,此信之言乃可复验也。若为信不合宜,此虽是不欺,而其言不足复验也。”

不合宜之信,皇邢二疏皆举尾生事例。尾生与女子约会于桥下,女子未来,大水忽至,而尾生为了守信,竟抱桥柱,不肯离去,被水淹死。史记苏秦传,庄子盗跖篇等,均载此事。像尾生这样守信,即是不近于义。


【有子曰: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恭近于礼,远耻辱也。”恭是恭敬人,自己要卑逊,但要近于礼,也就是要合乎礼节,这才能远离耻辱。如果恭而不合礼,便是耻辱。皇邢二疏皆引用周易巽卦爻辞“巽在牀下”为例,说明不合礼。巽是卑顺之意,巽在牀下,是卑顺过甚。

“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孔安国注,以及皇邢二疏,皆作亲字讲。宗,作敬字讲。意谓所亲不失其亲,亦可宗敬。亦即所亲的是仁义之人,是为不失其亲。能够所亲不失其亲是有知人之明,故可宗敬。朱子集注:“因,犹依也。”意谓依靠亦须依得其人。此亦可学。

又,因作姻字讲,宗是宗族之义。婚姻必须慎重选择,方能不失其亲。姻亲亦可在九族之内,故云亦可宗也。

潘维城论语古注集笺,以及刘氏正义,皆引桂馥群经义证,考据古籍及说文,因不失其亲的因字,是婚姻的姻字。可宗的宗字,程氏树德作宗族之宗讲。汉儒解释九族,除直系九族外,又有父系母系妻系共为九族之说。因此,程氏解释:“缔姻不失其可亲之人,则亦可等于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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