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务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务进行集中保管。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务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务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务第二百三十六条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于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第七节查询冻结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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