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国际秩序第二讲 格劳秀斯与现代国际秩序1:开端与奠基

2023-08-20 15:02:4813:54 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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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的变动中不断完善自身,最终寻找到了“没有政府的社会”的完善形态——也就是联合国。这就是格劳秀斯对于现代国际秩序最为根本的贡献。


内容讲义 


课程讲稿

你好,我是许小亮,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国际秩序篇。

在上一讲,我们提到在构想和构建现代国际秩序的历史进程中,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理论贡献极其突出,没有哪个理论家在国际秩序基本原理的构想上能够超越他。。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就来聊一聊,为什么格劳秀斯能够成为国际秩序中唯一一位理论型的大立法者。


谁是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这个名字,可能只是对研究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人来说比较熟悉,他很少进入公众视野,对于很多人来说,只是知道他“国际法之父”的这个头衔。,甚至直到今天,他那本奠定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仍然少人问津。

但在17世纪的荷兰,格劳秀斯却是声名极著。这一方面源于他的出身,另一方面源于他的学识。格劳秀斯出身名门,家族是荷兰当时比较有名望的政治家族,在当时,显赫的家庭就意味着好的教育。他自小就受到良好的政治教育。不仅如此,格劳秀斯还受到了很好的人文主义教育。从小就有“荷兰神童”的美称,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6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除了格劳秀斯显赫的出身,他自身所处的政治环境也对他的理论有很强的影响,在格劳秀斯的时代,三十年战争还在进行,直到他去世战争都没有结束。更值得指出的是,在他的时代,尼德兰革命获得了成功,这场战争让尼德兰脱离了西班牙的统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也就是荷兰。这个时候的荷兰就急需在理论上把荷兰建构成一个现代国家,而且,荷兰这个时期也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张,也需要为扩张提供理论武器,也就是找到扩张的正当理由。这些正是格劳秀斯构想现代国际秩序的根本动力。战争的残酷和现实需要让格劳秀斯对秩序的思考一开始就有国际视野。

然而格劳秀斯的政治生涯却十分坎坷,1618年他因为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流亡到了法国。1634年格劳秀斯受到瑞典国王的赏识,担任了瑞典驻巴黎使节,但政绩平平。1645年他被召回瑞典,却没有新的任命。

也是在这一年,据说格劳秀斯打算从瑞典乘船去威斯特伐利亚,去参加刚刚结束的三十年战争和会。但他却没能赶上,他的船先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后来又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格劳秀斯不得不改乘一辆没有顶篷的马车继续赶路。当他终于在1645826日到达德国的罗斯托克时,已精疲力竭,体力不支,两天后便客死他乡,享年62岁。

这或许是他的时代宿命,当时政坛受宠的是那些奉行国家秩序的政治家。但历史必将进入国际秩序的时代,格劳秀斯终将获得他的荣光。三年后,荷兰法院撤销了对他的错误判决。一百多年后,他的灵柩迁回故土荷兰。1781年,在荷兰代尔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们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劳秀斯是唯一一位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墓碑上写着他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为什么是格劳秀斯?

好了,聊完了格劳秀斯的生平,接着我们来看看他的国际秩序理论。

其实,无论是在格劳秀斯之前,还是之后,都有很多理论家提出了关于现代国际秩序的构想。比如在他之前,西班牙的经院哲学家、法学家苏亚雷斯最早就在经院哲学的框架下提出了国际秩序的构想。在格劳秀斯之后,瑞士法学家瓦特尔写了更加体系化的《万国法》。那么,为什么我们抛开这些人,要去选择格劳秀斯呢?

我们都知道,现代国际秩序要求在宗教上摆脱教会的支配。因此,这个国际秩序必须是一个世俗的、人文主义的秩序。所以,像苏亚雷斯这种以天主教作为国际秩序基石的论述,显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

另一方面,虽然现代国际秩序建立的前提是先有一个稳固的主权国家秩序,并且国际秩序会受到主权国家秩序变动的影响。但回看现代国际秩序的发展历程,我们能看到一条明显的主线,那就是国际秩序的优先级不断提升,最终超越主权国家的秩序。但无论是苏亚雷斯还是瓦特尔,他们都把国际秩序当做是主权国家的附属物。而唯独格劳秀斯,把国际秩序看做一个独立的秩序,并且认为这个秩序将会在将来获得优先性。

相比于其他理论家,格劳秀斯对现代国际秩序不仅停留在构想上,他还指出了现代国际秩序生成和运行的基本原理。在格劳秀斯的逻辑中,处于国际秩序中的国家,它的位置就相当于一个国家中的个人。因此,在国际秩序中,国家拥有个人的全部道德品质和能力。但与主权国家秩序中的个人不同的是,国家并不受到更上一级权力或权威的约束。所以,国家的暴力和战争行为在本质上就成为国际秩序生成、变动和建构的核心动力。

而除了不同的主权国家,在国际秩序中,还存在着个人和其他各种组织,比如当时的东印度公司,也有能力参与到一个地区的组织管理,甚至直接发动战争。因此,一个国际秩序要得以完整地建构,就必须指出个人、国家以及其他各种组织在这个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格劳秀斯从写作生涯的一开始,就开始体系化地处理这些问题。分别写出了《论印度》,也称之为《捕获法》以及广为人知的《战争与和平法》,这些著作都处理了刚才说的这个基本问题。苏亚雷斯并没有如此体系化地处理过这个问题。而像瓦特尔等人都是在格劳秀斯所奠定的这个原理下,才展开他们的国际秩序构想的。


现代国际秩序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国际社会?格劳秀斯的构想

在上一讲,我们聊到,在中世纪,教会充当了各个政治体的中介,形成了中世纪的国际社会。但是在三十年战争之后,没有了教会,国际社会会是什么样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格劳秀斯的时代,主要有三种相互竞争的理论构想。

第一种就是周林刚老师在上一季中聊到的两位大立法者,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在他们的主张中,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国际社会,国际间的秩序就是一种没有共同政治权威的自然状态。因此也就没有什么法律可言。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国家间的行为依靠的是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而国家之间能形成某种秩序,不过是他们觉得这是共存的必要前提而已。

第二种构想就是当时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罗马教会为代表的国际秩序观。那你可能要问了,这样的国际秩序不是在中世纪就有了吗?其实不然。在格劳秀斯的时代,三十年战争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了终结这场战争,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们想尽了办法,最终在格劳秀斯去世后三年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而这个和约事实上就是中世纪的国际秩序在现代的最后投影。它一方面遏制住了神圣罗马帝国各个邦国独立的倾向,另一方面也将法国和瑞典纳入到了摇摇欲坠的新国际秩序中。和约所构筑的国际秩序已经是非宗教的了,因此不能把它看作是中世纪式的国际秩序。但同时,这个秩序仍然建立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所维系的“统一性”之上。

第三种构想就是由格劳秀斯提出的。用“国际社会”这个超越于各个国家的观念取代罗马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此同时,通过这个“国际社会”的观念,超越了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所说的那种自然状态。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是尔虞我诈的算计,也不是赤裸裸的暴力威胁。虽然会产生冲突,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要受制于共同的规则。这个共同的规则不是哪个人或者哪个国家设定的,而是由全人类构成的“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所设定的。正是在这个“伟大社会”的概念中,现代国际秩序是以建构一个合理的“国际社会”为目标的。这个“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的变动中不断完善自身,最终寻找到了“没有政府的社会”的完善形态——也就是联合国。

这就是格劳秀斯对于现代国际秩序最为根本的贡献。


一个混乱的世界,一个有待重整秩序的世界:格劳秀斯式的“国家”之根本任务

在格劳秀斯的时代,真正具有国际秩序视野的人寥寥无几。当时的世界,不要说没有我们今天看到的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就是主权国家也尚未成型。那是一个混乱的世界,一个连国内秩序都没有建设好的世界。大部分人的心力都放在了建设国内秩序上,比如法国的黎塞留和英国的詹姆斯一世。

但是,格劳秀斯与他们不同。他不仅有国际秩序的视野,更有手段和规则,这不仅是格劳秀斯自己的认知和经验,更因为格劳秀斯所处的国家——荷兰。在尼德兰革命之后,荷兰成为一个拥有主权的现代共和国,无论是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关系还是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殖民地拓展,荷兰在这些方面都是格劳秀斯重整世界秩序的“理想国家”。通过这个“理想国家”,格劳秀斯设定了许多手段和规则,这些手段和规则构成了现代共和国重整世界秩序的基本。

那么,这些手段和规则是什么呢?这就是我们在下一讲将要和你聊的,现代国际秩序的运行原理:战争与和平法。

下一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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