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请论述辩护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案
解析要点: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2.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代理申诉、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