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据广西高院公众号消息: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幸被3辆汽车先后撞倒碾压身亡。此后,死者亲属被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追偿垫付头辆肇事车的修车费、拖车费等损失。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久前,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2月7日凌晨,金丽驾驶尹天求的轿车沿泉南高速公路由桂平市方向往柳州市方向行驶,途中碰撞在慢车道内由桂平市方向往柳州市方向步行的吕成。吕成被撞倒在地后,陶志滔驾驶的小客车、郭挺驾驶的小轿车先后与吕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吕成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吕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亲属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中尹天求的轿车受损,被送到来宾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去修车费2232元、拖车费400元。
尹天求为该车在广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5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2年5月24日,尹天求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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