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第一章 关于总则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关于学生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关于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安全制度: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不得聘用】。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关于教师
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七章 关于法律责任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监护人责任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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