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个法律人和一个法官,我常对真和会的许多特色感到困惑,他们大多跟我们该怎么看待真相这个概念有关。什么是真相这个问题从将近两千年前就被拿来开玩笑,但至今我们仍需回答,我并没有受过认识论或存在论的训练。所以我自己将真相分为以下四类,观察所得出的真相,逻辑推演出的真相,经验告知的真相,以及透过对话而归结的真相。这样的分类是非常有助理解的。观察真相,不论在自然或社会科学里,都要界定出一个特定的框架,并排除所有这个框架不考虑的变相。在法庭上,我们在界定的框架下运作,回答某特定问题,像是某人是否在某特定时间,以某特定方式蓄意杀人?你确定目标,划下范围,然后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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