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重要类型之一。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法律在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亦兼顾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与客户交易的选择自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条一般称为个人信赖抗辩,系因员工离职而引发的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不侵权抗辩事由。该条仅陈述了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情形,并未列明适用条件及考量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抗辩适用的行业领域、“个人信赖”“客户自愿”的具体认定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个人信赖抗辩的立法本意出发,根据司法部门对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认识并结合案例,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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