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与内蒙古某公司签订多份虚假购销合同。内蒙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通过该公司账户将发票金额的资金转入赵某公司账户,被告人赵某收取7%左右的手续费后,再将剩余资金回流至郑某某与其妻子的个人账户。经核实,被告人赵某给内蒙古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余份,涉及金额5814475.2元,税额930897.3元,价税合计6745372.5元,已认证抵扣。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济南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沈阳某公司及苏州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涉及金额6020308.1元,税额963249.3元,价税合计6983557.4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额共计963249.3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已补缴税款79737.9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补缴税款883511.35元。
02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补缴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外,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加之其积极补缴全部税款,较为及时地弥补了国家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又有较为稳定的家庭及社会关系,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03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持续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学习从企业运行角度分析思考法律问题,从法理角度正确看待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主观恶性,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秉持能动、审慎、谦抑、善意的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涉案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最大程度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在当前倡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如果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判处实刑,可能会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基于对案情的正确分析判断,在与检察机关有效协商的情况下,本院除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外,亦综合考虑其无前科劣迹,积极补缴全部税款,较为及时地弥补了国家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打击犯罪与教育并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法院是关键的一环。晋源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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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刑事审判庭 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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