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431010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2023-11-04 21:30:1502:54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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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 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 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 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建设。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 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 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  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  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h 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6)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 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7)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8)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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