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据乌当法院消息,14日上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龙某某盗窃罪一案。龙某某10年间4次因盗窃罪被抓,每次刑满释放后不久就再因盗窃入狱,累计被判刑期十年九个月。
被告人龙某某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刑满释放;2018年4 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止。
被告人龙某某经预谋后于2023年7月初从湖南省到贵阳市寻找盗窃目标,2023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贵阳市乌当区保利温泉浅山别墅区实施盗窃,到被害人肖某、何某、李某家中,采取推门、撬窗等方式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及三条翡翠手链、一条翡翠项链、一对腕表、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一个LV包等物品;又先后到姚某某、马某某家中,翻窗入户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得物品。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所得物品总价值为96,818元。
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96,8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被盗赃物西铁城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9,899元,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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